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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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司新闻] 2011年7月25日 | 浏览次数:3109次 |
文件精神有二: 1、单体药店、个体诊所、非本连锁企业内的药店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(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、含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溶液、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),批发企业不能接受现金结算,但可以接受个人银行卡结算。
2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实行统一配送、统一质量管理。门店购进药品必须经总部审核同意,由总部统一采购,所有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在总部保存。总部对门店采购药品行为负责。 (详细见附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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